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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援助:社會保障制度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 為經濟上無法自給的長者提供安全;
- 若長者年屆60歲,在港居住超過一年,而資產總值不超過限額,便有資格向社會福利處申請;
- 標準金額(1998年5月資料)
| 長者 |
單身人士每月金額 |
家庭成員每月金額 |
| 健全或傷殘程度達50% |
$2,555 |
$2,410 |
| 傷殘程度達100% |
$3,095 |
$2,735 |
| 需要經常護理 |
$4,355 |
$3,990 |
- 除標準金額外,申請綜合援助者可因應其個別情況而發放補助金及特別津貼
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 向符合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資格、並選擇到廣東省長期居住的綜援長者繼續發放現金援助;
- 申請此項計劃的長者必須年屆60,並且要連續領取綜援金額達3年;
- 申請「長者定居廣東省續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長者每月可獲發放一次綜援標準金及每年發放一次長期個案補助金,不會發放特別津貼及其他援助
高齡津貼
- 普通高齡津貼:
為65至69歲長者發放現金津貼$625,但必須附合入息審查資格
- 高額高齡津貼:
為70歲或以上的長者發放現金援助$705,申請人毋須接受入息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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